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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口协会章程

           2015522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市港口协会。(英文名称是CHONGGING PORTSHARBOURS ASSOCIATION缩写CQPH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我市港口营运行业的企业及与港口营运行业相关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努力促进重庆市港口经济的发展和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19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二)协调会员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提高行业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的的市场秩序;

   (三)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经营管理、行业发展、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讨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资质资格的认定、及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公信证明等工作;

(六)开展行业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活动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等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七)组织开展港口企业的管理、人才、技能等培训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新技术及各项业务咨询活动;

(八)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拓展区域经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开拓业务市场;

(九)承办行业业务部门交办及会员企业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四)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审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资性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提议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其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送社团组织登记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用致,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增加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单位)、出资人(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每年三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 522 日,重庆市港口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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